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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复查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继续保留荣誉称号和自然取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0  来源:志丹文明网

志文明办发〔2016〕3号

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根据省市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规定,县文明办对2014年表彰命名和2014年之前被表彰命名的部分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进行了复查。经会议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机关等6个单位继续保留文明机关荣誉称号;对县国税局等18个单位继续保留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对县高级中学等5个单位继续保留文明校园荣誉称号;对县委党校等10个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通报批评;对县农机监理站等8个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自然取消其荣誉称号。

  按照志文明办发〔2015〕10号文件规定,以上保留荣誉称号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在本单位经费许可的情况下,允许发给在职干部职工500元奖金,予以鼓励。

  希望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县委十九届六次全会精神,谦虚谨慎,再接再厉,深化创建,提升水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先进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推动精神文明深入开展,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富裕志丹、文明志丹、幸福志丹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被通报批评的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在2015年度未能按照《网络测评指标》开展活动,并向文明创建常态化管理系统上传资料,网络资料审核得分为零,在此予以通报批评。希望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在2016年能认真开展工作并上传资料。

  附件一:继续保留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单位名单

  附件二:通报批评和自然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单位名单

  志丹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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